关于联合竞买土地中闲置土地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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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9-16 8: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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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宗土地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竞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联合竞买人中的一方按照规定进行了开发建设,而另一方因资金问题或其他原因,未能对享有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但是,联合竞买人中正常开发建设的一方已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或已投资额达到了该宗土地的三分之一或25%,从总体上看,该宗地不能认定为闲置土地。那么,在此情况下,有以下几个问题,请帮助答复:一、国土资源部门能否对取得该宗地的联合竞买人中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一方的土地进行闲置土地认定?二、如果不能对其认定为闲置土地,那么,对其造成土地闲置的行为如何处理?
回复:你好!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3号)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闲置土地认定是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完整认定对象的,认定时既不能将多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地块建设情况拼合起来考察,也不能将单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地块分割考察。二、对于虽未形成闲置土地,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应认定为违约行为。土地出让或受让人,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土地利用管理司)
回复:你好!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3号)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闲置土地认定是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完整认定对象的,认定时既不能将多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地块建设情况拼合起来考察,也不能将单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地块分割考察。二、对于虽未形成闲置土地,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应认定为违约行为。土地出让或受让人,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土地利用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