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自用土地容积率调整相关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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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9-16 8: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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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您好! 自建自用的项目并不以开发建设销售为目的,请问对于自建自用(非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容积率增加是否适用于“国土资源部于2011年10月26日函复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对房地产用地调整容积率后补缴地价款的具体方式方法”? 如不适用,应参照什么执行补缴地价款?
回复:你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要求,对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要求组织评估。(土地利用管理司)
回复:你好!《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要求,对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要求组织评估。(土地利用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