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登记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8-14 17:44:30 来源:

粤土协发[2011]第5

 

 

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登记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促进我省土地登记工作的开展,积极推进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建设和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监督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规定,制定了《广东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登记办法(暂行)》,并经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二届15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登记办法(暂行)》

 

 

 

 

 

 ○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国土 登记代理 执业登记 通知

                                                              

抄报:省国土资源厅涂高坤副厅长、杨林安总工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科技教育处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2011111日印发

                                 


广东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

执业登记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行为,维护土地登记代理市场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组织形式的中介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从业人员。

第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实行执业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登记与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机构取得《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后,才能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第四条  经执业登记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可依法从事以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

(一)代理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相关业务(包括现场指界、界址测绘、勘测定界等)、领取土地证书等;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帮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四)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五)查证土地产权;

(六)提供土地登记及相关法律咨询;

(七)办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五条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全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执业登记。

 

第二章  登记与年检

第六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名称须明示“土地”(或“不动产”)行业标识。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按执业范围分为:

(一)全省范围执业;

(二)工商注册所在地市范围执业。

第八条 代理机构执业登记与年检条件 

(一)全省范围执业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在本机构执业的土地登记代理人4名以上(含4名);

3、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并具备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能力;

4、法定代表人须获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3年以上,无不良执业纪录;已取得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证书的机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获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3年以上或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5年以上,无不良执业纪录。

(二)在工商注册所在地市范围执业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在本机构执业的土地登记代理人2名以上(含2名);

3、建立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具备在所申请地(市)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能力。

4法定代表人须获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3年以上,无不良执业纪录;已取得土地估价机构注册证书的机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获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3年以上或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5年以上,无不良执业纪录。

第九条 代理人执业登记与年检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及业内行政处罚记录;

2、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与执业所在机构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所在机构缴纳社会保险,人事档案存放在广东省内各地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劳动部门,每年完成20个以上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执业登记、年检的办理程序

每月1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受理申请登记的文字材料,如缺件,5个工作日内通知补报材料,材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办理登记手续并予以通告,接受社会监督。

每年1115日—30日受理年检材料,每年1231日前完成年检工作,并予以通告。

2、兼有土地估价和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机构可合并报送年检材料。

第十一条 执业登记、年检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以下递交材料中所有证照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交原件供现场核验。

(一)机构初始执业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报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业登记(变更)申请表》(附表1);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章程(合伙协议)及办公场所有效证明复印件;

3、出资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结构证明;

4、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5、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登记申请材料(参照本条第二款要求);

6、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土地登记代理人初始执业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报告及《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登记(变更)申请表》(附表2);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与所在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须存放在广东省内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劳动部门);由现执业所在机构购买的当期社保台帐。

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机构、代理人年检须提交的资料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结构、注册资金、营业地点等工商登记内容以及执业土地登记代理人均未发生变化的直接办理年检;如发生变化的,年检时同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机构年检需提交的资料:

年检申请报告;年检申请表;经工商部门年审的营业执照、当期《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业登记证书;前一年度的《业绩申报表》。

2、代理人年检需提交的资料:

土地登记代理人从业机构如果未发生变动,只需提供执业土地登记代理人年检申请表、近一年参加继续教育达20个学时的证明、执业所在机构为其缴纳社保的清单(在年检申请机构缴纳社保超过12个月的只需要提交最近连续12个月的社保清单);土地登记代理人从业机构发生变动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变更及取消登记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须在变更完成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1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股东结构、注册资金、营业地点、工商注册号等工商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2、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单位发生变化的;

3、其他应该变更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 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每月110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受理文字申请材料,如缺件,5个工作日内通知补报材料。当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通告。

第十四条 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以下递交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须加盖机构公章,并提交原件供现场核验。

(一)机构变更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1、变更登记申请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业登记(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该机构属于变更而非新注册的文件、变更后股东结构证明等材料;

3、出资人或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本机构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台帐;

4、其他须提供的资料。

(二)代理人变更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1、变更登记的申请及《土地登记代理人执业登记(变更)申请表》;原执业机构同意撤销登记及现执业机构同意申请登记的意见;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近一年参加继续教育达20个学时的证明;与现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人事档案管理证明原件;本人近12个月的社保台帐清单;执业经历及近三年土地登记代理业绩清单;

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经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执业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土地登记代理行业自律组织规定,情节严重的;

2、机构歇业超过一年以上或终止营业的;

3、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正常开展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5、未按要求申报业绩,或机构连续两年无业绩的;

6、发生重要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分公司对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

7、工作失误,造成被代理人或行政机关严重损失的;

8、虚假登记、允许他人(机构)以本机构的名义执业等不良执业行为;

9、连续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投诉并经调查属实的或连续两年年检被列入整改的

10、其他应予取消登记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二届15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1110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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