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7-4 12:25:32 来源: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黑国土资办发[2008]136号

 


 

关于加强土地登记

 

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国土资源局,省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国土资源局,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为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地籍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调查条例》,促进我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发展
  近三年来,我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有了较快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调查条例》公布实施后,实行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培育和发展土地登记代理中介组织,为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代理服务,是土地登记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土地权属的重要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土地界址和面积的确定和测绘又是非常专业的调查和测绘工作,需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理权利人调查宗地的四至、测绘宗地界址点坐标和面积、代理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等工作。为此,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构建新型地籍管理体制,创新地籍管理机制,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积极培育和支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创建,优化土地登记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促进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切实加强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职责
         1、按照有关要求,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是全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注册和管理工作。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理人员注册办法和行业管理办法,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要及时予以处理,直至注销资质;要通过培训研讨、组织交流、拓展合作,不断提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在当地执业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当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注册资格进行审核和具体备案工作;负责对当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诚信公示制度,加强对宗地界址、面积测绘成果和土地登记代理资料的审查。对违规操作的,要给予公示、告诫,并及时向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妥善处理;对诚信代理的,也要予以公示,并进行表彰。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设立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设立,要严格按政企分开、事企分开、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向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申请注册登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注册审核工作和具体备案工作。在一个行政区域范围内,要因地制宜,建立与土地登记代理工作量相适应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按市场规则,实行公开、公平竞争,并防止过度竞争,要鼓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规模化经营,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避免恶性竞争。
       (三)坚持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
  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服务,要坚持“尊重意愿、自主选择、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实行土地登记受理窗口与代理窗口相分离,不得暗示、强制或变相强制土地权利人到中介代理机构接受服务,依法行使土地登记的行政职能。对土地权利人自愿委托代理的,强调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土地登记代理合同与土地登记代理委托书,明确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有关事项,并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事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复》(黑价经字[2008]232号)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
       (四)实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业承诺备案制度
        1、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各地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应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提交《土地登记代理承诺书》;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支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本地开展工作。
        2、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承诺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登记代理承诺书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副本复印件(正反面);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登记代理人从业注册证明复印件;
         (6)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7)土地登记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3、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提交的承诺备案材料要认真审核,必要时可查验原件,提交的承诺备案材料要存档保管;对不符合条件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可不予备案。
        4、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对已承诺备案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要进行公布,以方便土地权利人进行业务委托。
  (五)严格审核,切实把好土地登记质量关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登记申请时,要严格审核,切实把好土地登记质量关。
        1、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审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申报材料。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代理每一宗土地登记时要按规定组件,卷中还要附以下材料:(1)土地登记代理委托书原件,(2)土地登记代理人从业注册证明复印件,(3)土地登记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4)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副本复印件(正反面)。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其执业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注册、年检情况进行审核。凡在我省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均应按《黑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登记注册暂行办法》注册登记,并按《黑龙江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年检办法》进行年检;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在《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和《土地登记代理人从业注册证明》有效期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否则,不得从事土地登记代理工作。
        3、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由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或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宗地界址和面积等宗地调查测绘成果,要加强审查,必要时要到实地查看核实。
        (六)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行为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要加强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停止其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并及时向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通报情况,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经调查核实后要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注销资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在代理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4、工作失误,造成被代理人或行政机关经济损失的;
        5、被土地权利人投诉且确有不正当行为的;
        6、有其他违规操作行为的。
  (七)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服务质量
  土地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土地登记申请的专业化水平,宗地界址、面积等宗地调查测绘成果的精度和质量等,对规范土地登记有很大的影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指导;省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要适时组织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土地权利人服务。
        三、加快推进数字地籍调查,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
  各地要以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开展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城镇和村庄数字地籍调查步伐,加强权属核查和地籍测量成果监督检查,按第二次土地调查的要求,争取在2009年底基本完成城镇和村庄数字地籍调查任务,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和地籍数据库更新机制,夯实土地登记基础。
各地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土地调查条例》施行为契机,逐步建立土地登记自我举证制度,研究制定宗地地籍测量成果资料的技术标准和数据格式要求,健全宗地地籍测量数据入库程序、方法和检查办法,完善地籍数据库日常更新机制,从而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质量保证体系,以全面提升地籍管理规范化水平。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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