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地出让金缴纳时间相关问题咨询

作者: 发布时间:2014-4-8 14:29:46 来源:

  咨询:您好!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四十条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此法律,经政府批准后,根据规划条件,公开处置后,再由受让人缴纳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吗?
  回复:你好!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经依法批准同意转让的划拨土地,具体办理出让的程序和要求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中有详细规定。其中指出,受让人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利用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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