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聘用及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3-28 9:48:15 来源:

中估协发〔2012〕11号

各会员单位: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聘用及工作规则》已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聘用及工作规则》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聘用及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土地估价及相关专业人才在行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提高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技术支持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估协根据业务及管理需要,建立专家库,并开展专家组织、评审、评价等事务性工作。专家聘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章 申请与评价

  第三条  中估协个人会员可申请成为专家,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相关单位可向中估协推荐专家候选人,中估协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布专家名单。中估协专门委员会委员自动列入专家库。
  第四条  专家工作领域分为继续教育、技术审裁、行业自律等不同方向,申请人可成为单方向或多方向专家。
  第五条  专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高尚的职业道德,诚信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2.熟悉本领域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
  3.具有较高的估价理论水平、技术水平及相关知识水平,满足所属方向的专业要求;
  4.自愿为土地估价行业服务,积极参与行业工作,责任心强。
  第六条  中估协建立专家管理系统,申请人通过系统向中估协提交以下资料:
  1.《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申请表》(申请人填写,见附件);
  2.《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推荐书》(省级协会等填写)。
  第七条  中估协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实施专家履职评价,履职评价包括:
  1.单次履职评价。专家完成单次工作后,由中估协相应专门委员会或秘书处对专家进行履职评价;
  2.年度履职评价。中估协相应专门委员会或秘书处根据专家年度工作情况对专家进行年度履职评价。
  第八条  中估协对履职评价不合格的专家进行管理。
  1.单次履职评价不合格的,给予一定期限(或次数)的暂停使用;
  2.聘期内单次履职评价不合格次数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或年度履职评价不合格的,终止专家资格。
  第九条  专家资格被终止或自动退出后,中估协可根据需要按程序增补专家,增补专家的聘期与当期专家聘期相同。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专家的权利:
  1.使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称号;
  2.获得中估协相应的专业期刊、学术资料及网络信息资源;
  3.在资深会员评选等行业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
  4.根据有关规定,可享受工作补贴或报酬;
  5.独立自主的发表意见,与其他专家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意见;
  6.专家工作受行业保护,专家可根据参与工作情况要求保密。
  第十一条  专家的义务:
  1.严格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2.对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保密;
  3.承担行业委托的专家任务及公益活动;
  4.取得学术成果、获得社会荣誉、变更联系方式时,及时报知中估协;
  5.接受的工作如与自身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申请回避;
  6.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可采取咨询答复、形式审查、专家评估、讨论会审、协会审定相结合,以及资料审查、现场询问、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专家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向中估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及其他有需求的组织提供咨询等服务,专家提供的服务记入专家工作档案。
  第十四条  中估协采取专家会议等形式组织专家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或秘书处将专家工作情况录入系统,记入工作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执行,由中估协负责解释。
  附件: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申请表》

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7号富海国际港1506 邮编:100081 传真:(010)6656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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